



由于阜新做工程预算计价模式是量、价分离,其综合单价可由招标投标或比价法来确定,一般来讲,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综合单价应该能实际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真实水平,一旦形成,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此,真实的反映出工程量显得格外重要,阜新做工程预算人员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量”的确定上。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施工企业提供的阜新做工程预算计价有无缺项、漏项;审查阜新做工程预算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与其它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无重复之处,即有无大项目中已包含小项目,小项目又重复计价的现象;审查报价文件是否依据《阜新做工程预算计价规则》编制,阜新做工程预算、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它项目清单是否齐全。必须按照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各分部工程量,掌握定额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的定额单位保持一致。合同内主要审查合同中所确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般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的,在确定时已考虑了所有因素,其中包括必要的风险费用如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在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是不得随意变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综合单价发生了变动,须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产生的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量计价规则》的要求。合同外主要审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大的设计变更,其是否造成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有无本已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又改头换面出现在合同外从而再次计价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是否产生了索赔案件及其依据等。
很多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时为了省时间图省事,往往不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现场勘察,甚至在对工程图纸及相关变更材料均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草率编制,导致已变更取消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中仍然出现等高估冒算的情况。有的则有意增大工程造价,以其劳务费的“含金量”,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大。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不过现在有的阜新做工程预算单位的阜新做工程预算费用是按照核减值来计算的,或者是按照送审值来计算的。如果施工单位准确计算,你不是要喝西北风了?那么阜新做工程预算人员能合理、公平的确定造价吗?你能不能不硬砍呢?能不能讲点道理呢?比如现在新的材料工艺很多,你是怎么处理其定价的呢?估计大部分是随便找个定额单价很低的子目套一下,那么你怎么不组价,深入的分析,自己编制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子目。你说施工单位都接受了你的套项啊。是啊,施工单位是为了不得罪你,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鬼才知道说不定以后还会遇上你,得罪了你,岂不是找死吗?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技术资料的未能完整归档或有意不建档,造成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无法建立完整的工程资料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所需资料,从而使阜新做工程预算工作周期拉长、风险加大。这个问题也的确存在。不过,按照一般的情况,阜新做工程预算周期是按提供完整的资料开始计算的。除非你自己的要求没有到位,那也怨不得别人。什么叫风险加大?是你阜新做工程预算费用不够用了吧?既然做了阜新做工程预算这个行业,就要有这个思想准备,否则人家建设单位为什么出钱给你啊!
开发动态智能造价信息管理系统。曾有位经济学家说,建国以来我们 的浪费是信息资源的浪费。在阜新做工程预算造价领域,这种现象就很突出。目前,政府编制发行的造价信息只有建材价格信息、有关造价的文件和一些造价研究文章,而对已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比较缺乏。已建同类工程的造价信息对新建项目的投资确定具有很好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可是,却很少有人来做这种具体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这些信息或是散落在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档案柜里,或是存在于一些富有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的脑子里,或是根本就已丢失,不能得到广泛应用,这真是很大的浪费。目前较多企业在工程项目预算管理极不规范。存在着年度预算项目的编制缺乏依据,由分管领导自行决定。项目实施、执行按计划的少,预算外的项目多,预算外项目未明确申报、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的年度费用未分部门做预算。公司目前对工程项目、费用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未考核,无奖惩,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作用等问题。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工程项目实现利润 化,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加强项目的成本控制已成为施工企业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问题。工程造价系数表应用工程超高系数时,可先求出符合超高系数条件的工程人工费占全部工程人工费的百分数,在此基础上求出超高部分人工费,再乘以相对应的超高系数,即为该单位工程的工程超高增加费。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阜新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